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2-2003

日期:2005-06-03  来源:中国和田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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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553-2003   

                       珠宝玉石 名称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的类别、定义、定名规则及表示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珠宝玉石的定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3  定义及定名规则
    下列定义及定名规则适用于本标准。
3.1
    珠宝玉石  gems
3.1.1  定义:珠宝玉石是对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和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的统称,简称宝石。
3.1.2 定名总则:各种珠宝玉石的定名必须以附录A中所列基本名称为基础,按标准中规定的各类定名规则及附录B确定。
    附录A基本名称中未列入的其他名称在使用时必须加括号并在其前注明附录A中所列出的同种矿物(岩石)或材料的珠宝玉石名称。
    附录A未列入的其他矿物(岩石)名称可直接作为珠宝玉石名称。
    “珠宝玉石”、“宝石”不能作为具体商品的名称。
3.2
   天然珠宝玉石  natural gems
3.2.1  定义:由自然界产出,具有美观、耐久、稀少性,具有工艺价值,可加工成装饰品的物质统称为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
3.3   
    天然宝石  natural gemstones

3.3.1 定义:由自然界产出,具有美观、耐久、稀少性,可加工成装饰品的矿物的单晶体(可含双晶)。
3.3.2 定名规则:直接使用天然宝石基本名称或其矿物名称。无需加“天然”二字,如:“金绿宝石”、“红宝石”等。
    a)产地不参与定名,如:“南非钻石”、“缅甸蓝宝石”等。
    b)禁止使用由两种天然宝石名称组合而成的名称,如:“红宝石尖晶石”、“变石蓝宝石”等,“变石猫眼”除外。
    c)禁止使用含混不清的商业名称,如:“蓝晶”、“绿宝石”、“半宝石”等。
3.4
   天然玉石 natural jades
3.4.1  定义:由自然界产出的,具有美观、耐久、稀少性和工艺价值的矿物集合体,少数为非晶质体。
3.4.2  定名规则:直接使用天然玉石基本名称或其矿物(岩石)名称。在天然矿物或岩石名称后可附加“玉”字;无需加“天然”二字,“天然玻璃”除外。
    a)  不用雕琢形状定名天然玉石。
    b)  不允许单独使用“玉”或“玉石”直接代替具体的天然玉石名称。
    c)  附录A表A2中列出的带有地名的天然玉石基本名称,不具有产地含义。
3.5
   天然有机宝石 natural organic substances
3.5.1 定义:由自然界生物生成,部分或全部由有机物质组成可用于首饰及装饰品的材料为天然有机宝石。养殖珍珠(简称“珍珠”)也归于此类。
3.5.2 定名规则:
    a)  直接使用天然有机宝石基本名称,无需加“天然”二字,“天然珍珠”、“天然海水珍珠”、“天然淡水珍珠”除外。
    b)  养殖珍珠可简称为“珍珠”,海水养殖珍珠可简称为“海水珍珠”,淡水养殖珍珠可简称为“淡水珍珠”。
    c)不以产地修饰天然有机宝石名称,如:“波罗的海琥珀”。
3.6
   人工宝石  artificial products
3.6.1  定义:完全或部分由人工生产或制造用作首饰及装饰品的材料统称为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
3.7
    合成宝石  synthetic stones
3.7.1  定义:完全或部分由人工制造且自然界有已知对应物的晶质或非晶质体,其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和晶体结构与所对应的天然珠宝玉石基本相同。
3.7.2  定名规则:必须在其所对应天然珠宝玉石名称前加“合成”二字,如:“合成红宝石”、“合成祖母绿”等。
    a)  禁止使用生产厂、制造商的名称直接定名,如;“查塔姆(Chatham)祖母绿”、“林德(Linde)祖母绿”等。
    b)  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词定名,如:“鲁宾石”、“红刚玉”、“合成品”等。
3.8
    人造宝石  artificial stones
3.8.1  定义:由人工制造且自然界无已知对应物的晶质或非晶质体称人造宝石。
3.8.2  定名规则:必须在材料名称前加“人造”二宇,如:“人造钇铝榴石”,“玻璃”、“塑料”除外。
    a)  禁止使用生产厂、制造商的名称直接定名。
    b)  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词定名,如:“奥地利钻石”等。
    c)  不允许用生产方法参与定名。
3.9
    拼合宝石  composite stones
3.9.1  定义:由两块或两块以上材料经人工拼合而成,且给人以整体印象的珠宝玉石称拼合宝石,简称“拼合石”。
3.9.2  定名规则:
    a)  逐层写出组成材料名称,在组成材料名称之后加“拼合石”三字,如:“蓝宝石、合成蓝宝石拼合石”;或以顶层材料名称加“拼合石”三字,如“蓝宝石拼合石”。
    b)  由同种材料组成的拼合石,在组成材料名称之后加“拼合石”三字,如:“锆石拼合石”。
    c)  对于分别用天然珍珠、珍珠、欧泊或合成欧泊为主要材料组成的拼合石,分别用拼合天然珍珠、
    拼合珍珠、拼合欧泊或拼合合成欧泊的名称即可,不必逐层写出材料名称。
3.10
    再造宝石  reconstructed stones
3.10.1  定义:通过人工手段将天然珠宝玉石的碎块或碎屑熔接或压结成具整体外观的珠宝玉石。
3.10.2  定名规则:在所组成天然珠宝玉石名称前加“再造”二字,如:“再造琥珀”、“再造绿松石”。
3.11
    仿宝石  imitation stones
3.11.1  定义:用于模仿天然珠宝玉石的颜色、外观和特殊光学效应的人工宝石以及用于模仿另外一种天然珠宝玉石的天然珠宝玉石可称为仿宝石。“仿宝石”一词不能单独作为珠宝玉石名称。
3.11.2  定名规则:
    a)  在所模仿天然珠宝玉石名称前冠以“仿”字,如:“仿祖母绿”、“仿珍珠”等。
    b)  应尽量确定给出具体珠宝玉石名称,且采用下列表示方式,如:“玻璃”或“仿水晶(玻璃)”。
    c)  当确定具体珠宝玉石名称时,应遵循本标准规定的其他各项定名规则。
3.11.3  使用含义
3.11.3.1  仿宝石不代表珠宝玉石的具体类别。
3.11.3.2  当使用“仿某种珠宝玉石”(例如“仿钻石”)这种表示方式作为珠宝玉石名称时,意味着该珠宝玉石:
    a)  不是所仿的珠宝玉石(如“仿钻石”不是钻石)。
    b)  具体模仿材料有多种可能性(如“仿钻石”:可能是玻璃、合成立方氧化锆或水晶等)。
3.12
    特殊光学效应  optical phenomena
3.12.1
    猫眼效应  chatoyancy
3.12.1.1  定名规则:可在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后加“猫眼”二字,如:“磷灰石猫眼”、“玻璃猫眼’’等。只有“金绿宝石猫眼”可直接称为“猫眼”。
3.12.2
    星光效应  asterism
3.12.2.1  定名规则:可在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星光”二字,如:“星光红宝石”、“星光透辉石”,具星光效应的合成宝石定名方法是,在所对应天然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合成星光”四字,如:“合成星光红宝石”。
3.12.3
    变色效应  colour changing
3.12.3.1  定名规则:可在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变色”二字,如“变色石榴石”。具变色效应的合成宝石定名方法,是在所对应天然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合成变色”四字,如“合成变色蓝宝石”。
3.12.4
    其他特殊光学效应  other optical phenomena
3.12.4.1  定义:除星光效应、猫眼效应和变色效应外,在珠宝玉石中所出现的所有其他特殊光学效应。
如:砂金效应、晕彩效应、变彩效应等。
3.12.4.2  定名规则:具其他特殊光学效应的珠宝玉石,其特殊光学效应不参加定名,可以在备注中附注说明。
3.13
    优化处理  enhancement
3.13.1  定义
3.13.1.1
    优化处理  enhancement
    除切磨和抛光以外,用于改善珠宝玉石的外观(颜色、净度或特殊光学效应)、耐久性或可用性的所有方法。分为优化和处理两类。
3.13.1.2
    优化  enhancing
    传统的、被人们广泛接受的、使珠宝玉石潜在的美显示出来的优化处理方法。
3.13.1.3
    处理  treating
    非传统的、尚不被人们接受的优化处理方法。
3.13.2  常见方法
3.13.2.1  优化方法:热处理、漂白、浸蜡、浸无色油、染色(玉髓、玛瑙类)。
3.13.2.2  处理方法:浸有色油、充填(玻璃充填、塑料充填或其他聚合物等硬质材料充填)、浸蜡(绿松石)、染色、辐照、激光钻孔、覆膜、扩散、高温高压处理。
3.13.3  定名规则
3.13.3.1  优化的珠宝玉石定名
    a)  直接使用珠宝玉石名称;
    b)  珠宝玉石鉴定证书中可不附注说明。
3.13.3.2  处理的珠宝玉石定名
    a)  在所对应珠宝玉石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处理”二字或注明处理方法,如:“蓝宝石(处理)”、“蓝宝石(扩散)”、“翡翠(处理)”、“翡翠(漂白、充填)”;也可在所对应珠宝玉石名称前描述具体处理方法,如:“扩散蓝宝石”、“漂白、充填翡翠”。
    b)  在珠宝玉石鉴定证书中必须描述具体处理方法。
    c)  在目前一般鉴定技术条件下,如不能确定是否经处理时,在珠宝玉石名称中可不予表示,但必须加以附注说明且采用下列描述方式,如:“未能确定是否经过×××处理”或“可能经过×××处理”,如:“托帕石,备注:未能确定是否经过辐照处理”,或“托帕石,备注:可能经过辐照处理”。
    d)  经处理的人工宝石可直接使用人工宝石基本名称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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